近日,据报道,一家名为“澳蓝优品”平台宣传只要投资金额从100美金到9000美金不等,就可以月收益达13%到18%,年收益200%,如果发展下线还有动态奖,最高每天获得700万元。

  那么,“澳蓝优品”究竟是什么呢?

  实力雄厚的海外上市背景

  据了解,“澳蓝优品”隶属于澳蓝智康科技集团,该公司成立于2004年,2011年在澳大利亚交易所ASX主板上市。2018年12月18日,澳蓝智康科技集团并购重组为集团化、国际化、产业化集团,旗下拥有澳蓝生物科技医药研发中心、澳蓝优品、新奇特大健康跨境电商平台、香港福康大健康产业集团、深圳市澳蓝智康爱特机器人、澳洲领航中融资本集团等品牌。2019年,澳蓝智康科技集团双管齐下,在中国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深圳,分别建成了澳蓝智康深圳科研中心、智康幸福城邦特色小镇。

  

 

  据天眼查显示,澳蓝智康科技集团在中国有关的公司—深圳澳蓝智康爱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是500万元,实缴为0,参保人数为0,其控股公司为中博(深圳)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参保人数为0。

  据“澳蓝优品”相关宣传材料显示,澳蓝优品全称是AHP澳蓝优品健康生活品牌店,是以大健康为基础打造的投融资综合式服务平台,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目前,公司已经在上海南桥、贵州兴义、湖南衡阳、 江西抚州 、成都青羊区 、河南郑州等地均设有旗舰店。

  

 

  此外,澳蓝智康第一款为市场所熟知的产品,是被称为“万能膏”的澳洲五合一木瓜膏,因其能达到食用级别且老少皆宜的高纯度属性,受到了市场的热烈追捧。但是,这种追捧的力度在中国市场的表现非常有限。

  

 

  除了木瓜膏,澳蓝智康科技集团精心打造的大健康产品福康天露空气制水机,该制水器有五大特点:无需水源、除湿净化、空气净化、全效净化水质、小分子团。社交财经发现,在福康天露宣传广告宣传免疫调节、有效清除体内自由基等功效,是否同样违反我国的新《广告法》呢?

  发展下线“躺赚”百万美金被指涉嫌传销

  据一位推广人士李强(化名)表示:“澳蓝优品平台的会员共分为五个级别,分别从一星会员到五星会员。其中,一星会员到三星会员每个月可以获得12%到14%不等的静态收益,并拿满2倍出局;四星会员每个月可以获得15%的静态收益,拿满2.5倍出局;五星会员每个月可以获得16%的静态收益,拿满3倍出局。”

  

 

  此外,李强还表示:“除了静态收益外,如果发展亲朋好友加入,还能获得动态收益,动态收益分为直推奖、对碰奖、领导奖、社区奖金等奖励。其中直推奖是指会员每直接发展一名下线,就可以从该名下线的投资额中提取10%的提成;对碰奖是指会员发展三个部门后,两个小部门的业绩就可以与大部门对碰。同时,会员级别不同获得的对碰奖也不同,从7%到11%不等,最终可以获得3倍到4.5倍不等的动态收益,对碰奖月收益高达18万美金;领导奖是指会员可以获得自己五代以内下线5%的对碰奖金,如果五五复制3905人,每天最高可获得117万美金,换算成人民币,每天的收益高达近700万元。”

  “同时,还根据发展的下线投资金额总和,会员可以逐级晋升为白金、 黑金、钻石、皇冠级别。上述级别的会员分别可以获得新增业绩5%到12%不等的社区奖金,皇冠级别除了新增业绩奖励外,还能拿到2%的全网新增业绩奖励。”李强还表示:“投资的金额不同,会员级别就不同,每个月获得返利也不同,级别越高获得的返利就越高。”

  据反传人士表示,静态收益是指参与者投资后可以“守株待兔”,传销系统会通过拆分新投资者的钱,给原投资者利息;动态收益也就是“拉人头”,利用层层发展下线来获得提成,而静态收益能够在短期内实现虚假的“增收”,掩盖其诈骗行为,而动态收益才是它真正的资金来源,反映出传销的本质。

  “大健康资产包”已触犯我国相关法律

  此外,据宣传的PPT显示,澳蓝智康科技集团通过契约或公司的形式,借助发行基金券的方式,将社会上不确定的多数投资者不等额的资金集中起来,形成一定规模的信托资产,交由专门的投资机构进行分散投资,获得的收益由投资者按出资比例分享,并承担相应风险。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人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必须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才能开展。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属于非法集资。

  此外,澳蓝优品宣传的商业模式与我国《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极为相符,据国务院的《禁止传销条例》对“传销”认定为:“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传销的认定为:“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