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许某拿着借条到南陵县法院起诉,却被该院依法驳回了!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原来案件是这样的

  2018年3月23日,二被告董某某、曾某某共同出具了一张借条载明向原告许某借款46800元整。此借款系二被告为原告交纳“民间自愿互助理财”的会费(应当交纳49800元,其中3000元返还给原告),原告许某也到北京燕郊参加了该组织的有关活动,其自称发展了下线胡某、李某等人。

  民间自愿互助理财是新型的传销模式,已经被法院判决认定为传销组织。对于2018年3月23日的46800元借款,因该借款涉及传销,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经本院释明后,原告仍然坚持其诉请,故应驳回。该案判决后,原告许某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审理后,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承办法官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因传销行为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的,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已经受理的应当依法驳回!传销是法律禁止的活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是犯罪行为,参与传销活动、投入的资金不受法律保护,常常血本无归。如果有人以介绍工作、生意或者投资为由,邀请或要求你取得加入的资格,并且要求你亲朋好友加入的,或承诺你高额回报的,一定要提高警惕,谨慎对待,远离传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