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0日,本网获悉,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特许经营连锁业”传销案件,马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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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7月,经被告人马某指使,肖某(已判决)至南京市溧水区并按照“五级三晋制”(五级分别为业务员、业务组长、业务主任、业务经理、高级业务员;三晋是指一晋主任、二晋经理、三晋高级业务员)的发展模式发展“特许经营连锁业”(又称“1040阳光工程”、“资本运作”)传销组织,至案发时形成了以肖某为核心、以肖某忠、陶某、郭某昌(均已判决)为领导者、以庄某、周某海、朱某红(均已判决)为具体负责人的三个办公室。

  上述各人在无实际经营项目的情况下,以“特许经营连锁业”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以人民币3800元(余下为每份人民币3300元)购买首份虚拟份额、并限购21份份额的方式吸引家人、亲戚、朋友、同学等各类人员加入,层层发展下线,并根据发展人数、购买份额按照相应级别从中非法牟利。截止2016年1月,该团队参与传销人员约为88人。

  期间,肖某将该传销组织的资金转账给被告人马某,经结算后,再从被告人马某处转回肖某并发放该组织人员的工资、收益等。

  2018年6月25日,被告人马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溧水区人民法院院认为,被告人马某以推销商品(虚拟股份)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购买获得加入传销组织的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诱使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根据被告人马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