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3日,本网获悉,临沂市沂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传销案件,被告人陆某武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2006年3月至5月,被告人陆某武与张某娟、刘某(均已判刑)等人共同策划、组织实施“东北三宝”传销活动。

该传销组织宣称:出资690元可购买鹿茸、鹿鞭等产品,可继续推荐他人加入,由本人及其推荐加入会员累计消费4单后获得一个返利股,以一个返利股第一周返还300元、第二周返还200元、第三周开始每周返还150元、至返利达15000元为止的高额回报为诱饵,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并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骗取财物,在沂水县、诸城市共计发展850余人参加,涉案金额400余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陆某武于2019年10月16日主动投案,并上交至公安机关违法所得5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陆某武因患肺癌及其他慢性疾病,现于临沂市治疗。
认为,被告人陆某武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骗取财物,其行为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综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社会危害程度,决定对被告人陆某武从轻处理,并可适用缓刑。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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