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年初至今,因为全球疫情的影响,线上直播销售成为了一个新的热门方式。许多品牌都通过直播开辟了自己线上的销售渠道。而许多带货的网红主播也一跃成为品牌方愿意合作的对象,然而直播的火爆的背后也夹杂着虚假宣传、知假售假等乱象。

就在几天前,某品牌的打假负责人联合警方“端掉”了一个假货窝点,这个窝点隐匿在一个商铺林立的地方,周围拥有大大小小的商铺数千家,正是当地重要的直播电商供货集散地。
警察到场时,窝点中两个近百平米的大仓库里摆满了未来得及打包寄出的快递盒,现场查验出上万个化妆品假货品牌,涉案金额达几千万,他们仿冒、山寨着花西子、SK-II、Dior、雅诗兰黛、MAC等众多当下热销的品牌。
主播售假的小伎俩
不止上文这一个案件,不止是化妆品品牌,各种仿冒的商品正在以庞大的体量涌入淘宝直播、抖音、快手、小红书等直播带货及内容电商市场上。
日前,常熟市市场监管局也查获了一批2000多件的“造假”商品,现场检查时发现仓库中有大量网络直播设备,后经调查发现,这些“假名牌”均是通过直播平台销售。
根据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的618消费维权舆情分析报告,监测期内(6月1日至6月20日),直播带货负面信息达112384条,约占“吐槽类”消费维权信息总量的9%,而消费者对直播带货的“主要槽点”之一就是,产品质量货不对板,平台主播向网民兜售“三无”产品、假冒伪劣商品。
为了逃避平台和执法部门的监管查处,有些违法主播在当场直播结束以后,消费者下单了,就会立即下架商品、删除商品。“有些商品链接是临时做的,有人下单就立马删除,细心点的主播还会把直播记录也删掉。”一位不愿具名的直播业内人士称。
此外,还有业内人士表示:“有的主播是在抖音、快手等平台上直播,消费者通过链接跳转到淘宝或其他电商平台上完成购买的,这种情况,虽然它是通过淘宝平台销售的,但却在淘宝平台上并未留下证据。”
“在一起造假案件的现场检查时,造假团伙的电脑文件中有一个名为‘羽绒服质检报告’的文件夹,分类清晰,十分专业,但仔细检查后发现,同一报告编号下是两款羽绒服,后经证实是伪造的检验报告。”一位执法人员在常熟市监局的官方微信中如是写道。
然而,遭遇仿冒,品牌商家们却往往因为时间、精力、投诉成本等因素处于被动的地位。
某种程度上,以前假货主要流通于线下销售渠道,而现在的形式是假货正通过线上线下全渠道流入市场。其中,直播这一线上销售渠道的快速崛起与“低价刺激”“冲动消费”密不可分,而这正中了假货流通的下怀。
“主播在直播间激情四溢地介绍商品,并不断告诉你抢优惠券、限时折扣、不下手就没了,恐怕你根本来不及细究产品真假,手指就不听使唤的下单了。”一位常常在直播间购物的消费者谈道。
“很多网红品牌在核心竞争力上是缺失的,他们的成名往往依赖于营销手段的创新,单看产品没有什么壁垒。比如,你用29一片的面膜和用9.9一片的面膜根本没什么区别。”上述人士谈道,“也就是说,造假这些网红品牌太容易了。”
“网红经济”发展迅猛,“直播带货”仍需为产品质量负责,如果网红或明星直播带货的行为符合替商家宣传商品并由此获利等要件的,本质上就是代言人,应该受到广告法规制。
《广告法》在第38条明确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姓名、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直播推荐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推荐人要承担责任,不能只有获利的权利,没有承担责任的义务。
同时,如果网红直播间带货时,知假售假,涉及侵犯注册商标的,则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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