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作出终审裁定。张某梅在江苏瀚华硅产业有限公司华电科技园集资点担任融资部经理期间,接待投资人、安排投资人参观盱眙厂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1亿余元。

  南京中院经审理驳回张某梅的诉讼请求,维持了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责令以其参与犯罪所造成的损失为限退赔各投资参与人经济损失的原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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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任融资部经理,安排投资人参观厂区

  2011年4月,姚某、孟某等人在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共同注册成立江苏瀚华硅产业有限公司。为筹集公司建设资金,2014年6月份起,姚某、孟某经共同商议,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先后在南京市玄武区设立集资点,以该公司需要进行新材料研发、公司上市等名义,承诺以2%-6%的月化收益率支付高息,通过口口相传、开宣讲会、组织参观等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开宣传,通过签订产品购销合同、股权代持协议等方式向3800余名社会公众吸纳资金。 2018年4月,因资金链断裂,江苏瀚华硅产业有限公司、姚某、孟某无法继续按约定支付本息。 一审法院认定,2016年8月底开始,年近六旬的张某梅至江苏瀚华硅产业有限公司华电科技园集资点工作,担任融资部经理,负责管理员工考勤、接待投资人、安排投资人参观盱眙厂区等工作,并提供银行卡给姚某等人用于收取投资人资金及向投资人支付本息。经审计,张某梅在此期间参与公司向社会公众吸纳资金共计人民币113612.39万元。

  一审判刑三年处罚金5万元,责令退赔损失

  2019年3月23日,被告人张某梅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张某梅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2万元。 原判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梅取得部分投资参与人的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张某梅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退赔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部分投资参与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据此,一审法院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张某梅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责令被告人张某梅以其参与犯罪所造成的损失为限退赔各投资参与人经济损失,其中被告人张某梅退缴在案的赃款人民币7.2万元。

  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成立,二审维持原判

  张某梅对一审判决不服,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对于上诉人张某梅提出的其不是公司融资部经理的上诉理由,南京中院认为,张某梅在二审阶段提审时对其负责管理员工考勤、安排投资人参观及提供银行卡给姚某等人用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均予以认可,一审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庭审时表示认罪亦对其融资部经理的身份表示认可,因此该上诉理由无证据支持,且与一审、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张某梅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原审判决量刑过重的相关上诉理由,经查,张某梅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数额达11亿余元,原判综合其有自首、从犯等从轻处罚的情节对张某梅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并无不当,故相关上诉理由、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综上,南京中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姚某、孟某已被另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