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7日,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对外披露了一起“资本运作”传销案的判决书。本网在该判决书上看到,苏某某嘎等四名内蒙古籍的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判决书上显示,2014年至2017年期间,曙某、特某某勒与被告人苏某某嘎(行业名称“苏琪”)、青某某图(行业名称“苏青”)、乌某某亚(行业名称“苏亚”)、苏某某格(行业名称“苏婧”)等人,先后在北海市缴纳申购款加入“资本运作”行业,2018年迁移到防城港市继续发展。

  其所参与的“资本运作”行业是发起者以国家政策允许为由,骗取新加入的传销成员向组织交纳申购费69800元以获得参与资格,成为该“资本运作”传销体系成员后,每个新成员有发展三个下线人员的任务要求,实行“五级三阶制”。

  向该“资本运作”传销体系缴纳69800元申购款成为该体系的新成员后,传销体系会返还19000元给该成员,用于在当地发展下线人员的筹备资金,该成员再发展下线时,也会得到一定的提成奖金。

  该成员发展下线人员的人数达到29人,且这29人都向该“资本运作”传销体系交纳申购费69800元后,升为该“资本运作”传销体系A1老总级别,就有资格代替该“资本运作”传销体系收取其下线人员发展的新成员向体系缴纳的申购费。

  而原来该成员的直接上线次月就会直接晋升为该“资本运作”传销体系的A2老总级别。

  按照此模式发展,该成员从成为新成员后发展至A1老总、A2老总、A3老总、A4老总这个过程中,其从下线人员缴纳的申购款中会得到不同的提成和奖金,领取的提成和奖金达到1040万的时候,就要退出该“资本运作”传销体系。

  曙某、特某某勒及被告人苏某某嘎、青某某图、乌某某亚等人利用所谓的“资本运作”模式,诱骗他人缴纳69800元申购款参加该传销活动,激励伞下传销成员积极发展下线。

  随着伞下传销人员的滚动增加,曙某、苏某某嘎、特某某勒、青某某图、乌某某亚、苏某某格等人相继升上老总,或在充当网管过程中,管理“资本运作”的日常事务,该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上述被告人均起到使传销组织发展壮大的组织、领导作用。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述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分别判处一年四个月到七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十万元到四万元不等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