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日,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对外公开披露一起“连锁经营”传销起诉书,刘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等九人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濂溪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经查,该连锁经营组织系以“拉人头”式收取加入资格费的传销组织,不生产或销售商品、不提供服务。该组织规定,参加者必须缴纳人民币(下同)3800元购买1份“份额”才能加入该组织,最高缴纳69800元购买21份“份额”,并宣传投资69800元,回报可达10400000元。

  组织实施五级三晋制,参加者根据自己购买及发展的下线购买的“份额”层层累计提升级别,并收取返利。该组织将成员分散到团队进行管理,团队由老总领导。团队内设大总管、自律总管、自律配合窗口、能力总管(窗口)、经晨(学习)窗口等职务,负责团队运转。

  2018年以来,该传销组织租住南京市江宁区麒麟街道紫荆城小区开展传销活动。18、19年间,九名被告人分别在该传销组织中担任重要职务。该组织层级已达3级以上,组织成员已达30人以上。

  江宁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孙某某、李某丙、李某戊、苏某某、何某某、罗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其行为均触犯了相关法律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