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8日,本网获悉,沁阳市人民检察院对外披露一起网络传销案件,邹某某、吴某某、李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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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2月份至7月份,河南兴中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复制“善心汇”经营模式,在网上开辟网站,组织团队通过线上线下推广“兴中天互助平台”方式发展会员。以“投资返利、拉人返利”的形式,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传销活动。期间,被告人邹某某、吴某某、李某甲积极参与并在沁阳市发展下线。

  1、2017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邹某某通过庞某某(另案处理)介绍,以自己儿子程某某的名义加入“兴中天互助平台”后,其ID:40789账户发展下线361人,其中重复人员104人,实际发展人员257人,所属层级为19层。

  2、2017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吴某某通过被告人邹某某介绍以其个人名义加入“兴中天互助平台”后,其ID:69184账户发展下线137人。其中重复人员45人,实际发展人员92人,所属层级为21层。

  3、2017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甲通过被告人邹某某介绍,以其女儿李某乙名义加入“兴中天互助平台”后,其ID:70612账户发展下线61人,其中重复人员15人,实际发展人员46人,所属层级为21层。

  案发后,被告人邹某某于2018年11月30日被沁阳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电话通知到案;被告人吴某某于2018年11月30日被沁阳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电话通知到案;被告人李某甲于2019年2月16日被沁阳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沁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吴某某、李某甲伙同他人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与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