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7日,本网获悉,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传销案,该传销组织打着“资本运作”(也叫“连锁销售”)的旗号在南宁开展传销活动,两名被告人参与该传销组织后,积极发展下线,先后达到老总级别。

  被告人王某诚、梁某平自2009年起先后来到广西南宁市以交钱申购份额的“资本运作”(也叫“连锁销售”)传销组织,通过拉人头发展下线,形成上下层传销网络关系,要求下线交钱申购份额,并依照层级网络排位、级别和发展下线的数量来获取非法收益的方式进行传销活动。

  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的运作模式是:加入行业必须交钱申购组织内的份额,第1份是3800元,后面20份每份是3300元,申购21份要缴纳69800元。该传销组织以累积份额数来实行晋升模式:1-2份是业务员级别,3-9份是业务组长级别,10-64份是主任级别,65-599份是经理级别,600份以上是老总级别,上线人员按照级别高低对下线人员交纳的申购款根据组织网络层级排位和发展下线的数量以固定比例进行提成。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09年11月,被告人王某诚来到南宁加入传销组织,后积极发展下线,伞下人员有梁某平、张某、李某等人。2011年1月,王某诚晋升成为老总级别,其所在传销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

  2.2011年1月,被告人梁某平来到南宁加入传销组织,后积极发展下线,伞下人员有陈某2、王某、孙某等人。2013年下半年,梁传平晋升成为老总级,其所在传销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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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10月10日,王某诚、梁某平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诚、梁某平以参加“资本运作”传销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他人财物,严重扰乱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综合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被告人王某诚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被告人梁某平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