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从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公布的一起刑事判决书中看到关于“易商通”案件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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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北京易商通科技有限公司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银监会相关部门批准以电商、商城免费给会员提供商品为幌子,以高额返利回报为诱饵,在全国设立市、县级运营管理中心(一级代理)与乡镇运营服务中心(二级代理)机构,大肆公开宣传欺骗不特定社会人员加入该公司成为会员,非法吸收会员投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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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经公司老板包装宣传图片

  2018年4月,该公司已停止给会员返利,无法提现。2018年9月10日,北京易商通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立案侦查,该公司法人代表高某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易商通投资模式有两种:

  一是"新业态"会员形式。以投资5000元人民币为一单,可获商场消费积分5000分,用于购买“易订商城"中的商品(商城的商品定价积分是成本的三倍),同时会获得10000元等值货品放在商城寄卖(会员无权制定所寄卖商品),商城每周以“寄售回款”形式向会员返利,10个月后会员可以连本带息回款8000元;

  二是“本地电商”会员形式。以投资1000元人民币为一单,可获商场消费积分1000分,用于购买“易订商城”中的商品,同时获得2000元等值货品放在商城寄卖,商城每周以“寄售回款”形式向会员返利,10个月后会员可以连本带息回款1200元。易商通返利模式:会员发展新会员获得投资额的5%推荐费(一次投资超过7.5万元推荐费为7%),二级代理获得3%推荐费,一级代理获得2%推荐费。一二级代理直接推荐新会员的,除了获得一二级代理的3%或2%推荐费外,还会获得直接发展会员的5%或7%的推荐费。

  2015年10月,董某某(易商通一级代理商,在公安部首批打击名单中)投资了5000元成为北京易商通公司会员。2016年4月8日,北京易商通公司授权董某某经营的临猗县易商通免费体验店为一级代理商。2016年6月14日,董某某在临猗县工商局注册办理了临猗县某城创新网络科技中心,领取了营业执照,该采取店面宣传、印制散发易商通宣传彩页、手机微信、召开培训会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大肆宣传,直接间接发展社会上不特定人员加入易商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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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经公司宣传图片

  董某某利用“易商通”平台“新业态”模式吸收了谢某华等1698名会员,“本地电商”模式吸收了黄某喜等229名会员,参与“新业态”模式又参与“本地电商”模式的有162名会员,故此董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员1765名。董某某利用“易商通”平台“新业态”模式订单中心吸收会员资金向总公司订单中心报单26742单,合计金额133710000元,“本地电商”模式订单中心吸收会员资金向总公司订单中心报单2021单,合计金额2021000元,被告人董某某非法吸收存款金额135730000元。

  董某某于2018年9月26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接受调查,9月27日被临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3日被逮捕。

  法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向社会不特定公众进行宣传,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判决如下:

  1、被告人董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2、被告人董某某的违所得346万多元依法予以收缴,上缴国库;被告人用违法所得所购买的奔驰轿车,凯迪拉克轿车一辆、五菱牌双排工具车一辆依法收缴,抵顶违法所得,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3、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董某某经营的临猗县某城创新网络科技中心扣押被告人的电脑、宣传材料、公司印章及其他物品等犯罪物品,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从目前公布“易商通”案件来看,是定型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且“易商通”老板高某已经归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