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8日,本网获悉,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一起传销案,该传销组织以推销富硒口嚼片为名义,以高额返利为诱饵开展传销活动。

  一审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人卢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董某响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两名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

  2018年以来,在威海九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乳山市众食康食品有限公司,被告人卢某、董某响等人以推销富硒口嚼片为名义,要求参加者购买富硒口嚼片获得加入资格,并依据购买金额的不同分为四种级别经销商,并设立静态、动态返利奖励,鼓励先加入人员发展新的人员加入,每人可发展两名下线,或者发展的人数超过两名后安排在其他人员名下,结合框架图和证人张某1、祝某1、孔某的证人证言,涉案层级在三级以上,并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和返利依据。

  公司的销售模式为:购买公司产品成为公司经销商,其中四级经销商消费1000元,静态返还2倍2000元。三级经销商消费3000元,静态返还2.5倍7500元。二级经销商消费10000元,静态返还3倍30000元。一级经销商消费20000元,静态返还3.5倍70000元。静态返还即不发展人员即可返利,但返利金额按公司每天新增业绩的10%平分。

  另设立动态销售奖要求必须发展两名新成员,然后领取发展人员中缴纳费用较少的人的10%作为奖励,日封顶按购买产品额度。设立管理奖加入人员依据经销商级别的高低从自己往下三级市场上的下线获取不同比例的返利。另设立扶持奖、友邻奖、复投奖等高额返利政策为噱头,引诱先加入人员发展下线获得高额返利。

  被告人卢某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被告人董某响系该公司营销负责人,参与制作、修改销售模式并负责讲解公司产品、发展方向、销售模式及奖励制度,二被告人在传销组织中起到组织、管理、协调等作用,为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人员有299人且层级达三级以上。

  一审法院认为

  被告人卢某、董某响组织领导以推销富硒口嚼片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他人参与并继续发展下线,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已经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一审宣判后,二被告人不服提前上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卢某以“无证据证实涉案公司实施三层以上销售层级模式并依据产品销售额返利,进行传销活动;公司制定的销售计划未实施、结算平台并未使用,上诉人未按照销售层级、拉人头发放返利,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为由提出上诉,卢某的辩护人以相同理由提出辩护意见。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董某响以“其不属于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并非公司主要负责人,应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为由提出上诉。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

  二审法院审理后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