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1日,本网获悉,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云联惠”网络传销案,该传销组织以“消费返利”、“消费全返”的名义开展传销活动,被告人方国红加入“云联惠”网络传销组织后,积极发展下线,非法获利60多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追缴违法所得计人民币六十三万五千九百三十二元九角八分。

  检察院指控

  2016年初,被告人方国红在广州云联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云联商城”平台上注册会员,2016年10月,方国红向该公司缴纳代理费取得代理权,并在台州市椒江区成立台州市鑫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借助广州云联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云联商城”平台,以“消费全返”为诱饵,积极发展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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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鉴定,被告人方国红注册的账户“86”在整个网络推荐关系中处于第34层,下线层级15层,直接下线人数8个,下线总人数2383个,提现金额183418.41元,到账金额178210.75元。账户“云联惠99999”在整个网络推荐关系中处于第35层,下线层级14层,直接下线人数107个,下线总人数1763个,提现金额224789.09元,到账金额218045.41元。账户“方国红fgh”在整个网络推荐关系中处于第33层,下线层级16层,直接下线人数95个,下线总人数3469个,提现金额246380.53元,到账金额239676.82元。

  2018年5月9日,被告人方国红被公安民警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方国红借助“云联商城”平台,组织、领导以提供服务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国红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辩护人辩护意见

  被告人方国红辩解参与云联惠属实,但认为不构成犯罪,其辩护人辩称云联惠是为商家、消费者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方国红参与云联惠是扩大企业销售,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及骗取他人财物的故意,其取得的消费奖励和销售奖励均是真实消费产生,不符合传销主要以人头费或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作为骗取财物的特点。

  其会员均是自愿免费加入,且都是受益人,不存在方国红以拉人头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在案证据也不能证明方国红在会员缴纳的费用或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在案证据也不能证实方国红对云联惠的推广、宣传、发展起组织、领导的关键作用,故被告人方国红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另对鉴定意见书提出鉴定机构的选定及鉴定人员的资格,移送的电子数据来源不明,内容不完整,委托事项超出鉴定范围等问题,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其提供了如下证据:1.广东云联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运行系统的著作版权证书、缴税凭证;2.荣誉证书、新闻媒体报道;3.用户注册协议证书证实云联惠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服务,不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4.会员操作手册证书、操作系统流程、修改推介人的申请表及审批文件证实云联惠与会员之间加入自愿,退出自由;5.高铭暄、孙琬钟、陈泽宪等人出具的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认为云联惠经营模式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6.各地不起诉决定书。

  法院认为

  被告人方国红伙同他人组织、领导以“消费返利”的经营模式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投资款成为会员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下线会员投资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方国红及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方国红的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审理认为:

  首先,从发展会员方式看,云联惠规定要享受消费返还必须先成为公司会员,并以升级为名要求会员缴纳“入门费”以取得发展其他人员的资格;从组织结构看,云联惠开发的云联商业大系统会根据推荐关系自动识别并锁定上下线关系,上下线不限层级,原则上可以无限发展,从而形成金字塔型的组织结构;

  其次,从获利方式看,会员除了通过发展直接下线可以获得一次性奖励外,每个下线人员通过缴费升级、消费或者销售、推荐奖励等方式获得白积分收入时,云联商城的后台系统会根据上下线层级关系自动计算、分配上线各层人员佣金,本质上属于“复式计酬”。

  综上,云联惠的运营模式与传销活动并无本质区别,应认定为传销组织。其次,被告人方国红成为云联惠会员后,又注册台州市鑫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云联惠传销模式的代理实体,其作为管理人员,积极推广云联惠传销模式,其行为对云联惠在台州地区的发展壮大起到关键作用。

  综上,被告人方国红的行为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法定犯罪构成,应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辩护人关于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合法性存疑,不应作为定案证据的意见。经查,本案中的云联惠相关数据等检材系公安机关依职权按照法定程序调取并移交相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送检材料来源合法,内容客观;鉴定机构主体适格,鉴定方法科学,鉴定结论客观真实,应予采信,可作为本案定案证据,故对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信。

  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判决被告人方国红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追缴违法所得计人民币六十三万五千九百三十二元九角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