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4日,本网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韶关市鑫之元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之元公司)因组织策划传销活动,以消费养老为幌子开展传销,被罚没29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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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6月21日,韶关市市监局根据举报,联合韶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执法人员依法对鑫之元公司进行了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该公司涉嫌采用传销模式开展经营活动,其行为涉嫌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的相关规定。

  经调查查明:2018年4月,鑫之元公司经新森缘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新森缘集团)授权成为新森缘集团广东省运营管理中心,负责推广在广东的业务,其日常的业务是与新森缘集团子公司宁波龙归池商贸有限公司(下称:龙归池公司)对接。龙归池公司运营一个电商平台“缘来商城”,其开发了一个名为“物联芸养”项目,使用微信、手机APP对外运营。

  该项目宣称,“物联芸养”项目是“以消费养老为核心的线上线下购物平台,颠覆传统行业和传统电商平台的经营模式,让更多消费者在充分享受线上线下购物体验的同时,通过消费积分增值系统来实现自身的养老保障”,凡在平台消费,都可以获得相应的养老积分。

  “物联芸养”商城自营商店内有两种价格的产品套餐,一种是398元,一种是3998元。发展的人员通过根据购买不同的套餐,拥有在“物联芸养”系统中不同的身份。身份不同,获得的收益也不同。

  该公司自2018年起运用“物联芸养”模式开展经营活动,该公司的股东及其业务骨干运用微信、召开会议等各种手段动员身边的亲戚、朋友通过在“物联芸养(缘来商城)”APP平台1元注册、购买产品套餐的方式成为“物联芸养“的会员加入到“物联芸养”项目,以牟取非法利益。

  该公司组织机构严密,上下级分工清晰,设立了总经理、经理、业务部、培训部、财务部,在公司内设立了用于培训的视频会议室,有专职的授课人员,通过各种宣传对会员进行“洗脑”。

  制定了周密的工作计划、发展目标、奖惩制度等一系列制度,形成高额的奖励工作制度,与发展的人员、业务员签订了军令状、承诺书,要求其承诺在一定的时间内完成一定数量的发展人员的方式,牟取非法收益。

  该公司的运营方案规定,如果要转让服务商的资格,必须要该公司再发展一个“服务商A”来顶替要退出的“服务商B”,由新发展的“服务商A”把费用转给“服务商B”,其本质还是发展会员。

  综上,该公司的主营业务就是通过发展大量会员,要求其在“物联芸养”平台购买产品套餐或消费,以获得养老积分、分享收益以及平台高额分红为诱饵,吸引、利诱会员发展下线,该公司则通过层层分红的方式牟取非法利益。

  截至2019年4月中旬,该公司共发展了115个“合伙人”,其中该公司的12个股东是免费注册成为“合伙人”会员资格的,其余103人通过手机“物联芸养”APP直接向龙归池公司交纳398元套餐费注册成为“合伙人”会员资格。龙归池公司根据该公司发展的会员人数,按照一定的比例返还提成。

  该公司从龙归池公司获得的收益一共分两部分,服务费4%和商品销售提成10%-30%。截至目前,该公司仍无法提供商品销售记录。龙归池公司以不同的名目一共向该公司的银行账号返过8笔所谓的“服务费”分红,合计104964.53元。

  2019年11月25日,韶关市市监局向鑫之元公司发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拟对鑫之元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4964.53元和罚款14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告知该公司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逾期不提视为放弃此权利。

  11月27日,该公司提出听证要求,后于12月6日自愿申请撤回听证要求。同年12月13日,韶关市监局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并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鑫之元公司。

  2020年6月1日,因鑫之元公司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韶关市监局于向该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告知其因逾期未缴纳罚款,依法加处滞纳金140万元。

  最终,因鑫之元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且经催告其履行义务后仍未履行义务,被韶关市监局加处处罚滞纳金,并被浈江区人民法院准予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