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1月3日获悉,“中绿”特大传销团伙又有一名团队负责人因为构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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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网了解到,“中绿”全称是北京中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绿”)。2015年开始,被告人郑某蓉经钟某某(真实身份不详)介绍,以2900元的价格购买一套“中绿”产品,正式加入“中绿”传销组织。

  2018年8月,郑某蓉升任经理,通过总扶持科长被告人卓某晶和陶某某(未到案),寝室科长唐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等在牡丹江市西安区等窝点开展传销活动。

  2017年1月,被告人卓某晶经余某某(身份信息不详)介绍加入“中绿”传销团伙。2019年5月,升任郑某蓉团队总扶持科长,

  郑某蓉团队是以购买虚拟保健品“康复德胶囊”获得加入资格,通过拉人头方式获得下线提成和点数,根据购买产品的数量和所获得的点数从业务员、组长、主任、科长(包含总扶持科长)、经理五级传销层级,采用“五级三进制”方式,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的传销组织。

  同时,该传销团伙采用“五级三进制”返利制度,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参与传销人员投资以综合税费名义扣除400元后,按照经理10%、科长12%、主任10%、组长5%、业务员15%进行分成,剩余48%均为经理获得。由经理、科长、主任按照175元、125元、100元分配。

  至案发,整个团队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人数共计107人,层级达到三层以上,郑某蓉非法获利共计512278元,其中269200元购买奔驰车、10万元购买黄金首饰,经牡丹江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价值126053元,现金143078元均被公安机关扣押。

  该案在庭审前,二被告人均在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庭审中,二被告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认为,郑某蓉、卓某晶以推销虚构的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获得加入资格,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以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参与传销的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层以上,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予刑罚。

  庭审后,东安区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10个月和1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和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