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获悉,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一则判决书,判决书显示,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被告人丛某、潘某宏、卢某善、岳某南、李某群、陈某兰、李某东、林某、刘某檬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9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一年,缓刑一年不等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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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裁判文书网显示,被告人丛某的供述,证明2020年5月份,其与潘某宏、卢某善为进行传销活动虚构注册资金成立辽宁众合商务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以销售“妇卿源”产品为名,夸大宣传,采用收取代理费、会员费,招收省、市、区县代理、会员的方式,进行牟利。其本人任公司法人,负责提供产品。潘某宏是董事长,负责整个公司的市场和产品的销售,卢某善是股东,负责公司的讲解制度和上课,照言(指岳某南)负责讲课。当时是其和潘某宏、卢某善一起研究的公司销售模式,公司会计是陈某兰、李某东,李某群负责后勤。收取的费用除转入公司对公账户外,其本人名下的银行卡内亦用于上述款项的收取。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至8月间,被告人丛某、潘某宏、卢某善在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133号1901室注册成立辽宁众合商务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分别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执行总裁,以推销“妇卿源”美容产品为名,将参加者层级划分为省级代理、市级代理、区级代理和会员,要求参加者以购买产品的方式获得会员或代理资格,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以高额返利和公司股份为诱饵,诱使参加者继续发展其他人成为代理或会员,并在沈阳市沈河区万寿寺街设立妇卿源美容养生健康管理旗舰店,在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彰驿街道盛京驿站文化古城对产品和销售模式进行宣传授课,骗取财物。

  被告人岳某南任该公司商学院院长,负责进行销售培训;被告人李某群加入该公司成为省级代理,负责该公司后勤管理工作,并利用其“陈英英雄团”领导者的身份,发动其所在“陈英英雄团”中的人员加入该公司;被告人陈某兰、李某东任该公司财务,负责管理公司资金收支、网络后台信息录入、制作财务报表;被告人林某任该公司讲师,负责对参观考察人员的管理和宣传讲课,并利用其“陈英英雄团”二部副部长的身份,发动其所在“陈英英雄团”中的人员加入该公司;被告人刘某檬任该公司讲师,负责对参观考察人员的宣传讲课。

  经审计,被告人丛某、潘某宏、卢某善等九被告人共发展省、市、区代理人员35人,“入门”会员56人;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人民币2038655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丛某、潘某宏、卢某善、岳某南、李某群、陈某兰、李某东、林某、刘某檬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地位、作用及社区矫正机关出具的是否同意社区矫正等情况,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