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明:当事人2020年6月10日生产的恋香花语茶香泡泡洗手液(生产批号:LJDF020520230610),经徐州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验检测中心2021年2月2日在徐州润华商业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检验报告》(2021HGZX00036)显示:“总有效物项目不符合GB/T 34855-2017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共生产涉案产品10080瓶,全部售出,召回0瓶,销售价格为5.57元/瓶(含税),税金为0.64元/瓶,生产成本为4.47元/瓶,单瓶利润是0.46元,总货值是56145.6元,违法所得4636.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2021年5月6日)1份。

  2.《证据提取(复制)单》4份。

  3.当事人委托该公司质量安全负责人苏**向本局提供了委托书、苏**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叶志勇身份证、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非特备案信息复印件、涉案产品OEM产品成本测算表、生产入库单、成品检验报告书、销货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报价表、《情况说明书》和《产品召回情况说明》。

  4.《询问笔录》1份(2021年5月8日)。

  5.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关于通报化妆品专项抽检不合格化妆品信息的函》、《检验检测报告》(编号:2021HGZX00036)和《化妆品抽样记录及凭证》(编号:320300210202007)。

  2021年6月24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电子送达了(9**@qq.com)《行政处罚告知书》(穗花市监执1罚告字〔2021〕032号)。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当事人上述生产不合格洗手液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冒伪劣商品:……(十二)商品质量不符合标识、说明书表明的质量状况的;……”的规定,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我局认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性质为一般。

  根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生产、销售本条例第十条第八、九、十、十一、十二项所列商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商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及《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条的规定,本局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恋香花语茶香泡泡洗手液的违法行为,并作出一般行政处罚如下:1.处货值金额0.36倍罚款20212.42元。2.没收违法所得4636.8元。 合计24849.22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将罚没款缴到《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所列银行,或者通过广州市非税收入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花都区人民政府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我市正在进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区政府各部门被复议案件统一由区人民政府办理,建议您向花都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据企查查显示,广州乐居日化用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1月4日,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叶志勇担任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