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份左右,宋密秋(曾用名张健,已判刑)在“云数贸”及其下级传销盘口的运行基础上策划推出“五行币”传销。

  “五行币”传销设置“Y、S、M”三个级别,其中Y级会员入会费是500元,S级会员入会费是2500元,M级会员入会费是5000元,主推方向是发展M级会员,发展会员仍然采用双轨制模式。

  “五行币”传销入会和发展会员主要有以下收益:

  一是现金和实物收益,规定成为M级别的会员会被赠送一枚印有张健头像的“五行纪念金币”(10克),后期由于传销团伙高层不断落网,M级会员费开始提高,为掩盖传销事实加赠了金镶玉吊坠和其它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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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展一名M级下线会员奖励10%的直推奖(500元),发展200名会员的团队奖励团队长现金人民币1万元,给团队发放“宝马奖”15万元,再由团队长按下级会员的业绩分发给会员,达到发展会员层层返利的目的。

  发展5000名会员的团队长或者在推广“五行币”活动中有重大贡献的上层管理、工作人员会得到“金砖奖”(奖励现金人民币约20万元)等奖励。

  二是虚拟货币收益:“五行币”传销承诺入会会员在五行币开网后按照会员级别(会费数目)配置数字货币,数字货币可以有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静态收益是随着会员发展总量增加,数字货币会増值,经过“五进五出”的复投增值后,数字货币就可以提现或交易,获得大量现金。

  动态收益就是发展会员会有对碰奖25%的数字货币,按照双轨制,层层对碰,无限替代,同时规定各个级别的会员每天对碰奖上限。

  在组织、领导“五行币”传销活动中,为强化管理,宋密秋对传销组织实行团队化管理,设立了市场推广团队、金币生产制作团队、财务团队、宣传讲师团队等团队。刘某圣(已判刑)是市场推广团队的负责人之一,负责国内“五行币”的市场推广,市场推广实行以大团队带小团队的方式进行层层管理,在全国范围内共计发展成立了数百个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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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网从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的公布的一起判决书中获悉:刘某圣成立的“五行币大圣团队”共有379个下线团队获得了“宝马奖”,被告人段某某以及孙某丽、俞某华...(均另案处理)等人均系“宝马奖”得主。

  郑某琴自2016年12月开始,通过刘某圣下线于某华(已判刑)的介绍加入“五行币”传销组织,其直接发展了被告人段某某、刘某娇等人,被告人段某某又发展了贾某、程某洪人。

  2017年初郑某琴与段某某等人组建了“五行币”武汉团队,郑某琴、段某某在团队中担负指挥、布置、宣传、协调等职责,负责“五行币”传销在湖北武汉地区及周边的推广。

  截止案发,武汉团队发展的会员人数在120人以上,层级在3层以上。段某某与五行币相关的账户中“与五行币相关的流入”的金额为82000元,“向五行币相关的上级转款”的金额为1179588元。

  2017年6月5日,被告人段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伙同他人以购买虚拟货币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及缴纳了罚金,认罪认罚,从轻处罚。

  最后法院判决:

  1、被告人段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2、对被告人段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10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3、对公安机关扣押的五行币3枚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