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4日,本网获悉,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传销案,该传销组织以“中联GO购”电商平台为依托,以销售商品为名开展传销活动,被告人张敏加入该组织后,积极发展下线,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微信图片_20210604172650.jpg

 

  经依法审查查明:总部位于广东省东莞市的“中联GO购”网上购物系统系以销售商品为名,以注册后购买商品获得加入资格,并以下线销售业绩为依据和计算给付上线报酬的“团队计酬”式传销组织。

  “中联GO购”系统注册会员共有58444个,系统会员间存在推荐关系,根据会员之间推荐与被推荐的关系形成上下线层级关系,共计30层,根据会员推荐人数不同分为普通会员、金购会员、钻石会员,该组织中普通会员57196个,金购会员900个,钻石会员348个;“中联GO购”系统主要购物模式为:会员通过不同的支付方式在挂售区购买商品,支付方式不同获得的券不同。如果会员通过账户余额进行支付,可获得商品总金额20%的创业券和商品总金额25%的复购券。如果是通过购物券、微信、支付宝进行支付,则可获得商品总金额20%的创业券。

  创业券可以用于在抢批区进行商品抢购;在抢批区进行商品抢购需要支付商品总价格20%的现金和商品总价格10%的创业券;在抢批区抢购的商品可以放在平台上挂售,挂售需扣除商品总价格20%的平台费用,会员可获得商品总价格80%的静态收益,会员购物上级推荐会员可以获得动态收益,根据所在层级和会员等级不同,获得不同的动态收益;“中联GO”系统存在购物上级推荐会员获得现金业绩;金购会员直接销售人数达10人,可以享受团队新增业绩2%的级差奖;钻石会员直接销售人数达到40人,可享受团队新增业绩5%的级差奖。

  被告人张某于2019年10月4日在广东省东莞市“中联GO购”注册、购物成为“中联GO购”第18层会员,张某返回贵阳后发展171名12层下线会员团队,并负责其团队的宣传工作,涉案金额3668630.43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参加“中联GO购”传销组织后,积极发展下线会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被告人张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