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3日,本网获悉,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案,该传销组织以“自愿连锁经营业”为名,先后在河北廊坊、燕郊、无锡等地开展传销活动,被告人郝某博等4人加入该组织后,积极发展下线,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经审理查明:2017年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郝某博、赵某、师某1、杨某等人先后在河北廊坊、燕郊、江苏无锡等地加入以“自愿连锁经营业”为名,实为“拉人头”、收取“加入资格费”的传销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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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传销组织规定,每个参加者必须至少缴纳人民币3800元购买1份“份额”才能加入该组织,最多可以缴纳人民币69800元购买21份“份额”(购买21份份额可返利人民币19000元),然后参加者可通过直接或间接滚动式不断发展下线以提升自己的级别:先由实习业务员进到业务组长再进到业务主任然后进到业务经理最后进到高级业务员即“老总”,该组织按参加者级别、发展下线的多少以及下线购买“份额”的多少获取提成。其中被告人郝旭博、赵辉已达到“老总”级别。

  传销组织内部管理模式

  该传销组织以数个“家庭”形式进行管理,最高级别管理人员为“总裁”,“总裁”下设“区长”,“区长”负责管理无锡地区整个传销组织,召集“老总会议”并向“总裁”汇报工作;“区长”下设数名“老总”,“老总”负责管理各自的“家庭”,并负责任命“大家庭”的管理人员;“老总”通过参加“老总”会议交流经验。

  另外,该组织还设立申购“老总”、申购总管,负责整个传销组织新加入成员的申购款缴纳工作。每个“家庭”设有大总管1名和自律总管、自律配合总管、能力总管、能力配合总管、经晨总管各1名,大总管是整个“家庭”的管理者,负责管理家庭具体事务,并向直接“老总”汇报工作,还定时参加“总管会”与其他“家庭”的大总管交流经验;自律总管负责督促、检查家庭成员遵守规章制度、搞好家庭卫生等,并且需要和其他“家庭”相互检查,与其他自律总管开会交流经验;自律配合总管负责协助自律总管完成上述任务;能力总管负责组织家庭成员学习如何提升发展下线等能力,并且与其他能力总管相互交流经验;能力配合总管负责协助能力总管完成上述任务;经晨总管负责家庭成员礼仪、礼节,组织家庭成员参加《生活经营管理二十条》等的学习活动和晨会活动,参加经晨总管互动会议。该传销组织通过“家庭会”、“经理会”、“总管会”、“老总会”的形式实现传销人员、信息、工作的交流、互通。

  2017年12月左右,该传销组织从北京燕郊、河北固安分流至无锡市滨湖区发展。截止案发,该传销组织在无锡地区已经形成了以被告人郝某博为“总裁”、宋某1(另案处理)为“区长”、被告人赵某以及夏某1(另案处理)等人为“老总”,被告人师某1、杨某及宋某坤(另案处理)等人为“大总管”的数个“家庭”,发展传销人员达到120人以上,层级达3级以上。

  各被告人犯罪事实

  被告人郝某博于2015年6月加入该传销组织,先后担任过职能总管、大总管、老总,2017年12月担任无锡地区负责人,后被任命为“总裁”,负责管理整个无锡地区传销体系,其系该传销组织的操纵、管理者。

  被告人赵某于2016年10月加入该传销组织,先后担任自律总管、大总管,2018年10月晋升“老总”,直接管理“师某1”家庭。

  被告人师某1于2018年3月加入该传销组织,2019年5月担任所在“家庭”大总管,管理所在家庭所有事务,并向管理“老总”即被告人赵某汇报工作。

  被告人杨某于2018年4月加入该传销组织,后担任能力总管,2019年8月担任所在“家庭”大总管,管理所在家庭所有事务,并向管理“老总”杜某(另案处理)汇报工作。

  被告人郝某博、赵某、师某1、杨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大头目被判7年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郝某博、赵某、师某1、杨某等人宣传、管理、协调、培训、组织成员进行传销活动,以利益引诱,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被告人郝某博等4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